解析: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内财产的涵义及范畴。
其中包括:
(1)夫妇间的共同财产:
如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以及其他应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2)属于配偶单方面的财产:
如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仅归属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于个人生活所需的物品;
以及其他应被确认为配偶单方面所有的财产。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即: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妻中有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除非存在以下重大理由并且不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1)一方有隐匿、转移、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承担着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治疗,然而另一方却不同意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