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义而言,追缴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所进行的司法程序性事项,依照惯例,此项工作应在刑事判决宣告之时即告终结。
原因在于,追缴或退赔状况可作为人民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一旦判决生效,刑事追缴便转变为判决的强制执行环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