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者,配偶一方皆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首先,配偶中有一方故意隐匿、非法转移、变相出售、恶意破坏或挥霍处置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试图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以严重损害另一方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配偶中的一方承担着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其所抚养之人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治疗,但另一方却拒绝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