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结束之后,被告人应于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之内支付相应金额之罚款。
若经济状况无法承受罚金之压力,法院将会对被告方的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搜索和核实,竭力寻找可供执行的资金来源。
如若在调查期间确实未发现被告方拥有任何财产,则可暂时停止缴纳罚金。
然而,无论何时,只要法院发现被告方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便有权立即启动追缴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批次地全额缴纳完毕。
逾期未缴纳者,将由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那些无法全额缴纳罚金的被告人,法院有权在任何时间点发现其具备执行能力时,随时启动追缴程序。
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缴纳罚金存在实际困难,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与裁决,可以适当延长缴纳期限、适度减轻罚金数额甚至完全豁免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