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这方面来说,属于广义上的一般主体,即凡是年龄达到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资质的个体都有可能成为洗钱罪的实施者;
另外,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单位也可以被定为洗钱罪的主体。
实际上,在对于洗钱罪实施者的认定过程中,有一类较为常见的情况就是,他们往往都是整个犯罪行为中的参与者之一,即共同犯罪主体。
进一步来细述这个问题,主要分为三个具体的情形如下:
(1)第一种情况表现为,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犯罪活动;
(2)第二种情况则具体指,普通公民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联合的犯罪主体关系;
(3)最后一种情况则是由两个不同的单位共同构成了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