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异地进行离婚诉讼的程序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原告需撰写正式的起诉状,并备妥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后续诉讼之用;
其次,将整理完备的起诉状及证据资料向具备管辖权限的法院提交;
第三步,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发出起诉状副本;
第四步,进入正式的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皆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最后,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是否批准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最终裁决。
在异地进行离婚诉讼时,所需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例如结婚证书、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户籍簿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其次,若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则需提供由当地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文件;
再次,若被告下落不明,则需提供其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