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洗钱的主要运作模式包括:
1、设立空壳公司用以从事洗钱活动。
2、使用虚假姓名进行存款或是购买金融票证实物进行洗钱活动。
3、采用异常转账的方式进行洗钱,即通过金融机构将违法所得与合法资金混淆。
4、运用进出口贸易渠道来进行洗钱,借助高价出售而低价购进等手段向境外转移违法所得。
5、建立外资企业或者利用外汇黑市跨境进行洗钱活动,在上述洗钱操作完成后方以某国外资企业的名义回国进行投资活动。
6、通过骗税的方式进行洗钱。
具体做法是设立虚假企业,伪造出口业务,从而骗取退税款项,然后再通过多种途径将这些非法资金分散转出。
7、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洗钱。
8、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以及有价证券等形式进行洗钱。
9、利用国有企业改革的机会进行洗钱。
10、利用关联单位进行洗钱。
11、其他可能的洗钱方式。
二、洗钱,这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它主要涉及到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盖、隐瞒其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得这些资金在表面上看起来已经合法化。
洗钱活动不仅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而且也会受到法律的严肃追责。
三、对于构成洗钱罪的人来说,通常会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被判处相应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面临罚金惩罚。
另外,一旦单位犯下此类罪行,将会被罚没相应数额的罚金,同时还应对其直接实施管理和决策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按照之前提到的规定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