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所犯罪名:
危险驾驶罪,其刑期在1个月至6个月不等,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总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该罪名定义:
即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辆过程中,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冲刺竞速、醉酒驾车以及严重超负荷载人或超速行驶等行为,同时还可能涉及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各种情形。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犯罪嫌疑人。
在实际案例中,主要涉及的犯罪主体为机动车驾驶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