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法院将会向被告人发送判决书。
人民法院用以通知当事人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关于判决结果的方式主要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以及转交送达这五大类。
通常情况下,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是以纸质文件的形式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然而,如果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人民法院亦可选择使用能够确认其已收到信息的电子方式来传送诉讼文书。
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若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版本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满足并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