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关于聊天内容的要求,它应当涉及男女双方的不正当行为事实,如开房记录等。单纯的言语挑逗或称呼上的亲昵,仅属于精神出轨范畴,我国法律对此并不认可。同时,提交给法院的聊天记录应保持其连续性,而非仅截取部分页面,以确保法院能够全面了解事情的真实过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促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为了精确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欢迎您电询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