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原则上,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开具的相关证明以及由委托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有权依照相应程序请求与在押人员进行会面交流。看守所也需在收到申请后,尽快为其安排适宜时机和场所进行会见。
2、在案件侦查阶段,如律师希望会见受审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有责任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并保证案件不涉及国家机密。在此前提下,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适当的会见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