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行政复议之后,若原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撤销,那么这一行政决定将不再被执行。
在此情况下,如果此举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任何形式的损失,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赔偿。
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不仅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权利,而且行政复议机构对于那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并且有必要予以赔偿的案件,会在其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明确地告知被申请人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