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构成抢夺罪的犯罪数额,有较大幅度的界定,即从1000元人民币起跳至上不封顶的3000元人民币。
具体而言,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30000元至80000元人民币以及200000元至400000元人民币时,应分别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