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分子的减刑问题,执行机关需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而人民法院则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组建合议庭进行认真审理,如果经确认确有真正的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话,应依法裁决予以减刑。
未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不得随意对罪犯予以减刑。
在具体实施减刑之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所实际执行的刑期长度,则不应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长度,也不得低于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的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