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身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对于公司(企业)犯下该罪行的情况,则将对单位处以罚金之罚,对于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样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在同一案件中,若被告人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在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其次,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再次,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等高科技支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
4.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