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盗窃罪的情况下,若能够积极退回被盗物品,将对量刑结果产生显著影响。
通常而言,这种情况可以使罪犯的刑期减少至原始判决的一半左右。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实际服刑时间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首先,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时间必须不少于原始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3年;
最后,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而被法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5年;
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服刑时间也不得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