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到贪污腐败刑事指控的被告在获得赦免或减刑时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惩处期限内的犯罪分子来说,如果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管制度,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明显的悔过态度,亦或是有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是可以考虑给予适当减轻刑罚的。
具体而言,若有以下重大立功行为之一者,理应依法予以减刑:
(1)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其所述属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