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可划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等类型。
在强奸罪这一罪行的相关共犯案件中,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则主要为主犯及从犯两种情况:
首先,主犯。
所谓主犯,即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主导性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在强奸罪这一罪名的范畴内,主犯便是那些实际实施了强奸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也存在着可能所有参与者均为主犯的情况,即我们常说的轮奸现象。
其次,从犯。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那些发挥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犯罪分子,便被称为从犯。
从犯又可细分为两类人群:
第一种是从犯,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次要角色,即相较于主犯而言,他们在共同犯罪的形成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执行、完成方面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第二种是从犯,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辅助性作用,即为共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这类人员通常被称作帮助犯。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以下不同的情节,在相应的法定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1、若仅有一名女性受害者,那么被告人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确定;
若受害者为未成年少女,那么被告人的量刑起点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确定。
2、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被告人的量刑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确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节极其恶劣;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人数达到三人;
(3)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
(4)两人以上轮奸妇女;
(5)强奸导致受害者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但需注意的是,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不在此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