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设立赌场罪的法律法规中,对情节严重性的认定有如下标准:
首先,若抽头渔利的金额累积达到三万元或以上,则视为情节严重;
其次,如果赌资的总和累计达到三十万元或以上,亦可被判定为情节严重;
再次,若行为人在建立了赌博网络之后,通过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以组织赌博活动,且其获得的非法收益数额超过三万元,同样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此外,如果行为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并且其所获的非法收益数额也超过三万元,那么这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