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显示,无论所获得的非法盈利数额是多还是少,只要行为人涉及开设赌场犯罪,那么其必将按照本法的相关规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将被课以罚金。
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均可视为“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等收益的。
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主要职业的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处罚。
而对于那些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且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