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减刑标准的罪犯可以依法获得减刑的机会。
对于强奸罪等犯罪行为,只要满足相关条件,通常都是可以适当减刑的,但需注意,终身监禁的判决则不适用于这一规定。
对于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阶段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减刑处理;
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是应当予以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