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中涉及的小产权房产分割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现行有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等,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小产权房的分割,由于小产权房并非法律上规范的产权房,其法律地位较为特殊,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处理原则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现行有效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对于小产权房的分割,法院往往采取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并可能要求使用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的方式处理。
裁判实践中,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2019)苏0621民初458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小产权房因其特殊性,不适宜按照一般房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