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亲属关系证明,通常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亲自至所属户籍地区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倘若亲属携我方前往设立,首先应当向村委或者居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在实际的开具过程中,我们需要准备以下各项申请材料:
1.申请人应准备好《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
若申请人已经注销了户口信息,则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详细户籍记录证明。
2.申请人应备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若贵单位无人事部门负责相关工作,请提供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如申请人暂无固定工作单位,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本人与其亲属关系之间的关系证明。
3.对于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公证权的,我们应提交详细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也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5.如有额外的需求,还可能需要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