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出24个小时;
或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事件且累计拘禁达三人次以上;
或在拘禁他人过程中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
以及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者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甚至是出于索要债务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备以上任一情况者;
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无辜的前提下仍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