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被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
之所以将其归入此范畴,是因为该种犯罪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群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安全受到了实质性的危害。
2、对于那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而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他们将会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