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者都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存在以下特定情形之一的话,检察院将依法裁决对当事人不予起诉:
首先,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常轻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其社会危害性极为有限,因此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也将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
再次,如果犯罪分子得到了国家特赦令的宽恕,从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刑罚;
第四,如果该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类型,但受害人未提出控告或撤回了控告,那么检察院也无法进行起诉;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那么检察院也无法继续进行起诉程序。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某些犯罪行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