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即是指单位在职员工凭借其职责上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公款擅自挪用到自己私人用途,并且在三个月期限内并未能将之归还;
或者擅自挪用本单位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要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即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以及在较长时间内未能将之归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