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制度的明确要求,对于涉及到组织、指挥以及协调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犯罪环节,亦或是积极参与了拐骗、绑架、收购、出售、接送及中转妇女、儿童等所有犯罪行为,且在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影响力的人,应通称为主犯。
其次,对于仅仅是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信息或文件证据,或者只是作为中间人来介绍相关活动者,他们的角色通常被视为辅助性或次要性的,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利润或只获得少量利润,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将其归类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