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失联期已达两年者均被视作失踪案例。
根据相关法规之明文规定,当自然人脱离社会联系长达两周年时,与该自然人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有权向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当事人为失踪人士。
在估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上,我们将从其失去音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直至生效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