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贪污受贿犯罪,以下几种情形可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考虑:
首先,在司法机关对其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坦白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并真心诚意地表示忏悔,同时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以期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具备自首情节的话,也会被视为从轻处罚的因素之一。
最后,如果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例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为警方提供了重要线索,进而成功侦破其他案件等,都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而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考虑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