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实体中的工作人员,滥用其职权优势,通过非法手段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之资产据为己有的职业犯罪。
关于此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
其次,此罪所涉及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已经被纳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占有、管理范畴之内的财物(如货币、外币、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内),同时也涵盖了本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但尚未实际控制的各类资产;
再次,该罪的实施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本单位的财产,并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群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
此外,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并怀揣着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的不良企图。
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成功获取或行使了这些权益,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