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单位内部的人员。
具体而言,包括三类具有独特身份特征的自然人:
第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委员;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董事、监事必须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归属,因为他们作为公司的实际决策者,拥有一定的权力,自然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类则是上述公司内部的其他人员,即除了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委员之外的经理、各部门主管以及普通员工和工人们。
同样地,这些人员亦须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归属,他们或是由于具备特定的职权,或是由于从事特定的工作,从而可能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进而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一类则是公司外部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主要涵盖了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