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所产生的流水超过或等于五十万人民币的情况,即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是法律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之一,对此类案件的处罚标准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罚,并且可以附加或者单独进行罚金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样也可能被处以罚金的处罚。
对于单位犯下此类罪行的情况,则会对该单位施加罚金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的,那么就需要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一项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及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