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赃款的退还和罚金的交纳并非是两个相互排斥的选项,而是各自独立、相辅相成的法律程序。
罚金是以货币为形式,通过国家政权以一种经济手段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其最终去处是归入国家财政。
而赃款则需无条件地退还给受害人或依法上缴司法机关。
退还赃款乃法定义务,不可规避;
而罚金的裁量及数额,皆依照相关法律予以确定。
因此,退赃与罚金之间并不存在选择关系,罚金必须如数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