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的,在挪用公款行为被判处刑事处罚之后,其所导致的损失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追讨或偿还。
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所涉及到的款项均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司法机构有责任对这些赃款、赃物进行追缴。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款项和物品不能私自分配给个人,而应返还至原单位。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中的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除了经由法院判决需上缴国库的部分外,其余都应该归还给原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的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此外,如果有人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物资擅自挪为己用,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除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被贪污、挪用的款项已经作为损失核销的,应当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