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行为人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为己有或擅自借予他人,使本单位资金流向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此时如果数额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尚未归还原金,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却因数额较大投入到营利性活动之中,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将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之责;
若其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达到巨额标准,则需要接受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处罚;
而对于挪用金额特别庞大的情况,将会被判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