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系统中,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初次讯问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以及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
此外,若有现实原因导致其无法自行聘请律师的情况发生,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由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因此,结合相关法规及实践经验,在看守所内,律师是完全具备会见嫌疑人的权利和机会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