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释等候审判与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所需的时间之间并无关联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涉及到公诉性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裁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如若涉案人面临死刑的可能性或者该案还包含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同意,则上述期限可适当延长三个月。
此外,如因特殊情由须延长上述期限,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当人民法院改变案件的管辖权时,法院需自收到改变后的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同样地,对于被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调查工作完成并将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法院也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