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守所对于新入所的罪犯必须要进行严格的身体健康检查。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将被判定为不宜接收,不予收押:
首先,若罪犯患有精神疾病或正在经历急性传染性疾病的发作期;
其次,若罪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羁押期间可能会出现生命安全风险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等问题,但需注意的是,若其罪行极其恶劣,且不羁押将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情况则例外;
最后,若罪犯为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并且其子女未满一周岁的女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对于患有癌症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措施与普通嫌疑人并无区别,
因此,此类人员仍可依法接受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