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无法为您提供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或线索。
2.我们不允许您使用个人手机为当事人与外部环境进行通信。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如若使用个人手机进行违规操作,可能直接导致律师会见的中断乃至被撤销,严重者还可能会遭到司法局及律师协会的通报批评,面临纪律处分。
3.严禁通过各种手段串谋案情、销毁证据、伪造合同以及财物的转移。
4.我们不允许您带领除律师以外的人员参与会见,更不允许您带领当事人家属参与会见。
此处的“非律师”特指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或者实习律师。
5.我们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和物品。
6.我们需要确保当事人不会利用这个机会试图逃离监管场所。
7.在交流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措辞,避免对当事人进行不当的指导或教唆。
8.我们应努力提升自身的亲和力,杜绝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训斥或贬损。
9.我们需要耐心聆听当事人的陈述,但在预测案件发展趋势时务必审慎对待。
10.我们建议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