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绑架罪,即通过使用暴力或威胁等强制性手段,以获取财物或者要求对其自身或者他人实施特定不正当行为为目的,将他人置于自己的支配下并实际控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该罪名所保护之法益系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绑架罪通常需依据以下方面的证据:
1.物证:
包括涉及本案的实物及其照片。
2.书证:
重点在于有关的书信、电报、遗嘱、欠条等书面文件。
3.证人证言:
主要涵盖了鉴定人员、现场目击者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士的证词。
4.被害人陈述:
主要体现在对被绑架者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形成的笔录以及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体现为审讯笔录及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6.鉴定结论:
主要包括法医学鉴定、物品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及其他相关鉴定结果。
7.勘验、检查笔录:
主要包括在勘查、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8.视听资料:
主要包括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及照片等。
9.其他证据:
例如退赃记录、起赃笔录、辨认笔录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