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项指控所侵害的核心法律关系便是公众的正常社会秩序,内涵包括公共场所的井然有序以及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从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本罪在客观层面主要围绕着无缘无故滋事挑衅,制造混乱,胡搅蛮缠,以莫须有的借口故意攻击和伤害无关人员,甚至以暴力手段扰乱公共秩序等恶劣情节展开。
本罪的实施主体广泛,只要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潜在罪犯。
而在犯罪心理层面,本罪的主观因素只能是故意为之,即公开蔑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这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