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侵占罪中,所谓“拒不交还”,系指依据法律或约定之义务,本应返还他人财物而却故意拒绝退还之情形。
例如,财物所有人已明示要求交还,且具备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有权,然而行为人却充耳不闻,公然宣称绝不归还;
或者虽曾表示愿意归还,但随后却擅自处理,以致实际无法交付;
亦或是通过声称财物遭窃、遗失等欺诈手段来掩饰己方不愿偿还之意;
此外,行为人还可能携带财产逃逸至异国他乡,拒不让步地坚持不平偿;
或者在法律意义上已完成处分行为后,仍拒绝回购或赔偿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