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聚众斗殴罪,这是一种以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是其他非法目的为出发点,组织和策划多人参加,形成结伙对立群体,互相实施暴力冲突,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行径。
只要参与者的数目在三人及以上,便足以构成此项罪名的要件。
这意味着,即使是四个人之间发生的打架事件,若其中一方有三人,另一方仅有一人,亦可被视为聚众斗殴。
从犯罪的实际影响来看,一方所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同样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其严重性未必会低于双方均参与的情况。
从法律理论角度分析,他人的行为不应成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
换句话说,对方是否采取了聚众的方式,并不影响一方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事实。
综上所述,认为一方有三个或更多的人,而另一方仅有一个或两个人的斗殴行为不属于聚众斗殴,这种观点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从未得到过这样的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