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那些在进行抢劫财务过程中先杀害被害人而后掠夺其财产的案例,我们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乃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运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将公有与私有财物抢夺的行为所构成的严重罪行。
本罪犯罪的性质是对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益构成侵犯。
在客观层面上,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施加强制的方式,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意图,若无此种故意内容则不能构成本罪。
倘若行为人仅是抢回自己被盗窃、诈骗或者赌博输掉的财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么便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对于抢劫之后又实施杀人行为的案件,我们应该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对这两种罪名实行合并处罚。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抢劫之后为了继续占有赃物等原因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抢劫行为的延续,仍然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