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罪被明确划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之内。
作为一种概括性的罪名,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必然是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各种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一违法情形,将面临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罚金的具体金额将依据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实际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
具体而言,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2.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