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抢劫罪案件中,对于从犯的逮捕决定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和判定。
若具备了相关批捕条件,无论其是否为从犯都需依法实施逮捕行为。
同时,对于已掌握确凿证据证实其参与抢劫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就必须依法实施逮捕。
此外,从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可作为评估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