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您有权请求强制实施包括扣押、冻结在内的一系列执行措施:
(1)所谓“扣押”,即为由人民法院对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款项或财产状况展开深入调查、严格审查以及连续追踪的一种法律行为。
(2)而“冻结”则代表着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结构中的存款予以强制性限制措施,使得其无法进行提取或者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当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能冻结执行责任人依国家法规规定所保留的专项资金。
然而,若判定申请执行人利用这些名义掩饰资金流动以逃避履行义务之责任的,则人民法院仍可行使冻结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