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嫌犯所涉嫌的盗窃罪行已然确认无误且证据确凿,同时涉案金额巨大者,则依法将其判定为低于三年的期间范围之内的刑期,其中包括拘留抑或管控之惩罚措施,此外还需额外负担或仅处罚金这一项处罚。
2.然而,若罪犯知错能改,自愿揭露或者协助警方调查其它犯罪事实属实,亦或是提供关键性的情报以致案件得以更深入地揭示真相,又或者在其他案件中有良好的表现和行动,均可视为有助于减轻本应承担的刑责;
如有重大推翻原有定议的行为,甚至可能得到宽恕乃至赦免。
3.盗窃罪行,是基于谋求非法持有为目的,涉及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过大或者数次进行盗窃活动、进入他人住户实施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扒窃公私财产等行为。
盗窃罪的存在只能以被告人蓄意为之作为唯一因素。
要构成盗窃罪,则行为人需要明白他所谋取的正是他人目前所持有的财物。
若行为人误以为是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加以获取的情况下,并不构成盗窃罪。
但我们不可轻率断言,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品的,必然缺乏实施盗窃的故意。
因为对于该他人的‘持有’乃是一项规范性要素,只要被告人察觉出被裁判官判决为其他人持有的确切事实,便应被视作被告人具备了盗窃罪得以成立所需的认知内容。
比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因遗忘产生的无主物因而摘取,依然应该被认定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