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特点在于:
仅依赖于立嘱者的独立意志就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应。
换句话说,遗嘱的形成并非基于双方或多方的协商与妥协,而是直接源自于遗嘱人自身的明确意愿表达。
2、在设立遗嘱的过程中,遗嘱人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那些被法律所规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他们并不享有遗嘱能力,因此无法立下遗嘱。
3、遗嘱的订立无法通过代理行为完成。
每份遗嘱都应该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完成,而非其他人代理。
尤其在涉及到代书遗嘱时,即使有他人协助起草并誊录,最终的落款签字部分仍然需要由遗嘱人本身亲自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